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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16 作者:佚名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建设〔202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对于危大工程的勘察设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危大工程范围

符合《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建规〔2019〕1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工程。

二、资质要求

危大工程中涉及勘察设计单位业务的,可由主勘察设计单位自行完成,也可由建设单位或主勘察设计单位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

从事危大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与危大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其中从事基坑及边坡类危大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具备与危大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岩土工程勘察资质;从事基坑及边坡类危大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危大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

三、建设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三)危大工程需要进行专项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支付专项设计费。

(四)超危大工程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时,对于专家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与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四、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危大工程验收。

(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关技术人员应参加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并对专家提出的施工图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危大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六)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其中基坑及边坡类危大工程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基坑及边坡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吉建设〔2020〕4号)同步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日


原文链接:http://jst.jl.gov.cn/kcsj/wjxx/202103/t20210301_7953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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