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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9-03 作者: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征求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规程共分12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生产准备、生产运行、维护维修、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职业卫生与健康、智能化和公众开放。详情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我厅批准立项,广西城市建设协会、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程》已完成编制工作,现面向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自行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http://zjt.gxzf.gov.cn/)下载征求意见稿,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反馈至我厅标准科技处,同时报送主编单位,以便做好下一步编制工作。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科技处  李毅

  联系电话:0771-2260041

  工作邮箱:tkjc@zjt.gxzf.gov.cn

  通讯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

  广西城市建设协会  周鸿飞

  联系电话:18978909810

  工作邮箱:gxcjxh8@163.com

  通讯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3楼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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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ng Management of Domestic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

  DBJ/T**-**-2025

  2025 广西

  前 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建标〔2024〕4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12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生产准备、生产运行、维护维修、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职业卫生与健康、智能化和公众开放。

  请注意本规程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规程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规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本规程起草单位:

  广西城市建设协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邮政编码:530000)

  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邮政编码:100120)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周鸿飞、李瑞华、黄珩恒、胡德超、卢泽宇、杨志清、章超、董学光、陈学文、余俊勋、赵玉明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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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0.1 为提升广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安全运营和环境友好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生活垃圾焚烧厂。

  1.0.3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管理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生活垃圾 munica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0.2垃圾焚烧炉 waste 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设备。简称焚烧炉。

  2.0.3 焚烧锅炉热效率 thermal efficiency of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焚烧锅炉输出的有效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

  2.0.4 发电机组(72+24)h满负荷试运 full load test of generator unit for (72+24)h

  垃圾焚烧发电机组单机容量在100MW以下时,在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为检验生产线的整体性能所做的(72+24)h满负荷试运工作。

  2.0.5 主设备 main equipments

  主设备是指能够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功能的设备,包括垃圾抓斗起重机、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热能利用系统、主变压器、分散控制系统等设备(系统)及附属设备。

  2.0.6 辅助设备 auxiliary equipments

  辅助设备是指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包括电气设备、仪表与控制、给水排水统、通风与压缩空气等设备(系统)。

  2.0.7 两票三制 two tickets and three rules

  工作票、操作票、设备定期切换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2.0.8 工作票 work ticket

  准许在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系统)上进行相关检修工作并保障安全的一种书面命令制度,通过明确工作内容、范围、地点、时限、安全措施及相关责任人等,保证系统(设备)安全运行、 人身安全及相关检修工作安全完成。

  2.0.9 操作票 operation ticket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人员进行相关设备(系统)操作时使用的书面命令,通过明确操作任务及操作步骤、指令应严格按书面步骤内容及顺序进行操作、运行人员执行时必须随时携带等, 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止发生误操作。

  2.0.10 交接班 hand over and take over

  交班人与接班人对工作任务进行移交。

  2.0.11 巡检 on site inspection

  为保证各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随时掌握运行情况,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内容及线路对设备、设施进行的检查。

  2.0.12 定期试验 periodic test

  运行或备用设备进行静态或动态启动、传动,以检测运行或备用设备的健康水平。

  2.0.13 计划检修 scheduled maintenance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磨损和老化的统计规律,事先确定等级、间隔、项目、备品配件及材料等,进行预防性检修的方式。

  2.0.14 状态检修 condition-based maintenance

  根据先进状态监测和诊断技术提供的设备信息,评估设备的状况,在故障发生前进行检修的方式。

  2.0.15 三级验收 three levels of check and accept

  根据检修项目的工艺和重要程度,在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过程中对检修质量实行的检修班组、专业和厂级三个级别的验收。

  2.0.16 技术改造 technical renovation

  为了提高垃圾焚烧处理效果、节约能耗、改进环保治理效果、提高安全及劳动防护等目的,采用先进的、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数字化技术等对现有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或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2.0.17 厂级环境监督 plant supervision

  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身对各项污染物排放进行的环境监督管理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和《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的要求。

  3.0.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在生产准备时间内完成准备工作,建成后顺利转入正常生产运行。

  3.0.3 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设施应安全、连续、稳定运行。

  3.0.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开展全过程控制污染的管理。

  3.0.5 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应采用“巡检预防、计划检修、分级检修”的模式。

  3.0.6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编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衔接,进行备案和定期修订。

  3.0.7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开展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监控运营系统的建设,建立运营管理状况自我评估和改善制度,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评估,提高运营效益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3.0.8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技术改造提升。

  3.0.9 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非生活垃圾时,应制定协同处理技术方案,并按当地相关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

  4 生产准备

  4.1 一般规定

  4.1.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从项目开工建设起至机组(72+24)h满负荷试运止,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开展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4.1.2 生产准备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运营管理人员与规章制度;人员培训与考核;工器具与物资材料;运营管理与检修维护的文件资料;智能化系统。

  4.1.3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在投产前签订或办理以下外部协议与许可: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飞灰、炉渣、渗沥液等处理协议;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协议;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许可文件。

  4.1.4 生活垃圾焚烧厂管理、运行、检修维护人员应参与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设备调试、单机试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及性能试验、竣工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同时检查生产准备情况。

  4.2 组织机构及人员

  4.2.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体系,成立组织机构,设置管理部门和运行班组,并配置各岗位人员。

  4.2.2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生产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生活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的生产要求和技术指标,掌握本岗位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4.2.3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制定生产准备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总体要求、培训清单、以及各培训内容、过程、考核方式等。

  4.2.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定期开展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技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应急处置及其他专项培训。生产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手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4.3 规章制度

  4.3.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31、《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HJ 1307的有关规定及与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约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生产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2 生产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1 管理制度有:生产调度、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器具与物资管理、检修维护、安全与应急、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健康、智能化与效益管理、企业档案、人员培训、公众开放、生产考核等方面的制度;

  2 规程与技术文件有:岗位操作规程、运行维护规程、检修规程、系统图册、作业指导书、生产标准化文件等;

  3 记录表单与台账有:各种工作票和操作票、运行交接班记录单、缺陷记录单、现场巡检记录单、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表、生产数据报表、运行和生产台账、检修维护台账、环境管理台账、以及企业档案台账等。

  4.3.3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组织、资料收集、调研、编写、评审、批准、发布和备案等。

  4.3.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每年至少一次对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和完善,每3~5年对相关制度进行全面修订。

  4.4 工器具及物资材料准备

  4.4.1 生活垃圾焚烧厂工器具与物资管理制度包括:使用范围与操作程序、台账记录及定期盘点要求、维护校验周期、报废更换条件等。

  4.4.2 物资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性备品配件、一般性备品配件、生产耗材、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4.4.3 生活垃圾焚烧厂在生产运行前应配备下列物资与工器具:

  1 生产物资:生活垃圾、辅助燃料、生产耗材、化学药品等;

  2 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常用工器具、专用工器具、检修工器具及相应仪表等;

  3 备品备件:事故备件、常规备件等;

  4 劳动保护用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进行配备。

  4.4.3 工器具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工器具有:绝缘防护类(安全帽、绝缘手套等)、呼吸防护类(防毒面具、护目镜等)、警示类(安全围栏或围网、标示牌等);

  2 常用工器具有:操作类(阀门钩、扳手、听针等)、检测类(验电器、万用表、测振仪、有害气体检测仪、红外线测温仪等);

  3 专用工器具及仪表有:汽轮机抽转子专用工具、发电机抽转子专用工具等,应由设备供应商随采购设备同时配备;

  4 检修维护所使用的工器具及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31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的有关规定。

  4.4.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每季度检查工器具及物资状态,及时补充更换,记录检查情况。

  5 生产运行

  5.1 一般规定

  5.1.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厂设备技术参数及运行要求,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设备(系统)操作运行规程,生产运行过程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5.1.2 生产运行管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检查、设备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试验切换、运行与监视操作、事故处理、运行记录、生产例会、运行与效益分析、运行人员培训等工作。

  5.1.3 生活垃圾焚烧厂执行交接班制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接班流程:交班准备、接班检查、交接会、岗位交接、交接登记等;

  2 交接内容:交接设备运行方式、运行参数、异常情况、缺陷处理、重大操作、技术措施、公用工器具等;

  3 交接班要求:接班人员应查阅当班记录和巡回检查,掌握运行方式、发生的重大操作及影响安全的缺陷后方可接班。

  5.1.4 生活垃圾焚烧厂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巡检人员应配备巡检工具;

  2 巡检人员巡检前应掌握检查对象的状态和参数,巡检情况应实时记录;

  3 定期巡回检查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范围、内容、方法,进行周期性循环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应开展重点循环检查,增加巡回检查频次和特殊检查项目。

  5.1.5 生活垃圾焚烧厂执行设备定期试验切换制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人员应按规定的周期、内容、操作步骤和相关要求进行设备定期切换,进行记录;

  2 定期切换前,操作人员应对被切设备进行检查;

  3 进行设备定期试验切换时应执行操作监护和安全规程,按项目表逐项进行操作。特殊运行工况下的设备切换,应另行制订临时安全措施。

  5.1.6 设备(系统)操作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接收系统运行规程》、《焚烧系统运行规程》、《热能力利用系统运行规程》、《烟气净化与排烟系统运行规程》、《飞灰处理系统运行规程》、《渗沥液处理系统运行规程》、《电气设备系统运行规程》、《热工仪表与智能控制系统运行规程》、《压缩空气系统运行规程》以及《受限空间运行与作业规程》等。

  5.1.7 操作运行规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设备的设计规范、启动及停运操作、系统运行及调整、联锁保护、定期试验、事故处理、停运保养等。

  5.1.8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编制反事故措施和劳动技术防护措施,定期开展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练,通过技术防护预防事故发生。

  5.1.9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垃圾发电厂运行指标评价规范》DL/T 1842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运行评价。

  5.1.10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运行数据、指标的综合分析,并进行事故预想与反事故模拟。

  5.2 主设备系统

  5.2.1 垃圾接收系统包括:汽车衡、厂内运输道路、接收大厅、垃圾池、除臭系统、抓斗起重机、渗沥液收集系统等。垃圾接收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制定垃圾接收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开展进厂垃圾计量、卸料、储存、入炉垃圾计量与投料、防止恶臭外泄、渗沥液收集和通风防爆等管理工作,并符合本厂《垃圾接收系统运行规程》的要求;

  2 垃圾接收区域、接收量应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

  3 垃圾接收种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

  4 进出厂的垃圾、炉渣和飞灰应称重计量,对称重量、运输车辆信息应进行记录、统计、存档,汽车衡应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校验;

  5 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 313 定期对进厂、入炉垃圾进行检测;

  6 每天巡检卸料大厅的卸料门、卸料防撞、防坠落、防滑、防火、指示灯、警示牌、事故照明灯等设施;

  7 垃圾抓斗起重机应经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定期效验,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垃圾抓斗起重机技术要求》CJ/T 432的规定。

  5.2.2 垃圾入炉前按要求进行预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垃圾池内的生活垃圾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分区堆放、翻堆倒料等措施提高入炉垃圾的均匀性及低位热值;

  2 垃圾入炉前宜堆酵3~6天,含水率宜控制在50%以下,波动幅度不超过±5%;

  3 协同处理非生活垃圾时,处理量不宜超过设计规模的10%;

  4 大件垃圾较多时,宜设置大件垃圾分拣、破碎等设施。

  5.2.3 焚烧系统包括:垃圾焚烧炉、一次风系统、二次风系统、点火与辅助燃烧系统、炉渣输送系统等。焚烧系统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活垃圾在焚烧炉中应充分燃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

  2 焚烧炉正常工况下的机械负荷和热负荷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的有关规定。

  3 焚烧炉启动前的检查和准备、启动程序、运行监视、正常停炉和紧急停炉程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厂《焚烧系统运行规程》的要求。

  5.2.4 炉渣收集与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炉渣应与飞灰分别收集、贮存、输送和处置;

  2 炉渣输送应避免沥水;

  3应每月检测炉渣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质、热灼减率性能指标;

  4 焚烧炉事故造成状态时,漏渣有机物含量大时,应返送垃圾池。

  5.2.5 热能利用系统包括:余热锅炉、锅炉辅助系统、汽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主蒸汽系统、热能利用等。热能利用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余热锅炉承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应进行水压试验,符合设计要求才能再投入运行;

  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进行运行水、汽质量监督,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的有关规定;

  3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探索多元化热能利用方式;

  4 当采用蒸汽发电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技术规定》GB/T 19963的有关规定;

  5 当采用蒸汽或热水供热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T 104以及《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 81的有关规定;

  6 热能利用系统管理应符合本厂《热能力利用系统运行规程》的要求。

  5.2.6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酸性污染物去除、除尘、二噁英类和重金属去除、氮氧化物去除、排烟系统、烟气监系统等。烟气净化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厂的脱酸剂、脱硝还原剂、烟气吸附剂等环保药剂应按批次取样检测质量,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的相关规定;

  2 环保药剂的投放应实现自动控制,根据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动态调节药剂投加量;

  3 焚烧炉启动运行期间,袋式除尘器年投入运行率应达到 100%,定期进行滤袋性能检测;

  4 应定期检查烟囱腐蚀和泄漏状况;

  5 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时,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直至机组停运;

  6 烟气净化系统管理应符合本厂《烟气净化与排烟系统运行规程》的要求。

  5.2.7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固化稳定化处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CJJ/T 316的要求;

  2 当采用直接场外处理时,应符合本规程 7.2.6 的要求;

  3 经技术经济比选后,宜按《广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应用指南》DBJ/T45-185进行飞灰资源化利用;

  4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厂《飞灰处理系统运行规程》的要求。

  5.3 辅助设备系统

  5.2.1 电气设备系统包括发电机与主变压器、电气主机线、交流厂用电系统、直流电系统、应急电源系统、照明系统等。电气设备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于每月检查1次标识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的要求,每年开展1次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

  3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对高压配电设备、变压器的温度、振动、局部放电等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4 应急电源系统应每月进行1次带载运行试验,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30min,在主电源中断30s内自动启用;

  5 电气设备系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厂《电气设备系统运行规程》的要求。

  5.2.2 热工仪表与智能控制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工仪表与智能控制系统应检测准确、控制逻辑正确、运行通畅;

  2 智能化系统的控制器、通信模块、电源模块等关键设备应每季度开展1次性能测试,热工仪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要求开展检定;

  3 热工仪表与智能控制系统管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 DL/T 774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本厂《热工仪表与智能控制系统运行规程》的要求。

  5.2.3 给水排水系统包括取水与水处理系统、供水系统、生活污水系统、生产废水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等。给水排水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对供水系统水质进行监督,生活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水质要求,经处理的除盐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2 厂区内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渗沥液、初期雨水、事故水和雨(洪)水的排水系统应按分流制进行管理;

  3 渗沥液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的规定,以及本厂《渗沥液处理系统运行规程》的要求。

  5.2.4 通风与压缩空气系统包括通风与空调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等。通风与压缩空气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系统应对渗沥液沟道间、集液池、渣池间的通风状况进行监督,房间压力宜维持-20Pa~ -10Pa之间,应符合本厂《受限空间运行与作业规程》的要求;

  2 空调系统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 50365的执行;

  3 压缩空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的空气压缩机 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 10892的规定,以及本厂《压缩空气系统运行规程》的要求。

  6 检修维护

  6.1 一般规定

  6.1.1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检修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31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的有关规定。

  6.1.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根据焚烧工艺、设备特点、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的检修维护。

  6.1.3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在每年下半年根据主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的运行状况、检修间隔、环保排放指标和生产技术指标,结合当地季节气候特点、垃圾处理任务、预测排产能、年度生产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检修维护计划。

  6.1.4 年度检修维护计划编制内容应包括:立项依据、上年度总结报告分析、检修项目、检修级别、距上次检修的时间、检修工期及进度安排、技术方案及措施、物资和工器具需求、人员需求计划、工时和费用、质量与安全管理等。

  6.1.5 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度检修工作计划、实施及变更应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

  6.2 维护保养

  6.2.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相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进行维修保养质量安全检查。

  6.2.2 生活垃圾焚烧厂维护保养管理按两票三制和维护保养制度执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年开展一次维护保养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公司管理制度、垃圾焚烧生产要求与技术指标、维护操作规程与技术作业书、及案例分析等;

  2 每周召开运行、维护生产例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3 建立周、月、年分析管理制度,包括全厂综合分析、全厂运行分析、必要的事故与隐患分析、专题分析等。

  6.2.3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设备台账与管理制度,动态更新,清晰准确记录设备情况。

  6.2.4 设备台账应包括:设备型号与规格、供货企业及联系方式、设备保养说明书、设备使用状态、设备维护记录、更新改造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备品备件等。

  6.2.5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紧急建立设备、系统的缺陷管理制度,进行分级缺陷管理。

  6.2.6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巡检管理制度,定期巡检全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运行情况,清晰准确登记巡检台账。

  6.2.7 巡检方式可分为智能化系统巡检和人工巡检。人工巡检小组不应少于2人/组,巡检人员应具有生产技术、安全运行方面的管理能力。智能化系统巡检宜依托厂级监控信息系统和厂级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备健康诊断、预警告警、安全监控等系统功能实现。

  6.3 计划检修

  6.3.1 生活垃圾焚烧厂计划检修应分A、B、C、D级,分级方式、检修内容、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31的有关规定。

  6.3.2 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合理安排各级检修时间,保障垃圾焚烧线累计年运行时间应不少于8000h。

  6.3.3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管理按分级检修、两票三制和检修制度执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分级检修开工三个月前成立专门检修机构,明确检修管理小组、参与单位、部门及人员职责,组织并按计划完成检修工作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2 组织检修项目、检修安排、检修技术文件及作业指导书、检修物资需用计划、人力需求计划、检修进度网络图的编制与动态更新;

  3 在分级检修开工两个月前,开展主设备、辅助设备性能试验和技术评估,并应组织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再次对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存在的缺陷(隐患)进行全面盘查和核实,提出检修消缺清单,优化检修项目;

  4 在检修开工前,组织完成对重大检修项目和特殊检修项目的技术方案、工艺方法、质量标准、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的审核论证;

  5 在分级检修开工前,组织完成重大检修项目、特殊检修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环保措施项目的技术方案专家论证;

  6 在检修开工前,根据检修项目内容、项目技术方案及措施、检修人力需求计划、检修物资需用计划等做好检修物资、工器具及人员准备工作;

  7 在检修过程中,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应每日开展两票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 检修机构每日组织召开检修调度例会,掌握检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检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控制检修安全、质量、工期和费用。

  9 在分级检修开工前、实施、试运行启动、检修竣工等执行全过程,检修机构应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6.3.4 生活垃圾焚烧厂对外委托的检修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并签订安全协议,还应对外委托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效果后评估。

  6.3.5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的质量验收应实行三级验收,检修项目的质量验收应实行签字负责制和质量追溯制;检修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填写不符合项通知单,并按相应程序处理。

  6.3.6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应按计划准备、开工、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启动试运、检修总结及后评估等环节开展监督管理,并持续改进工作。

  6.3.7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通过检修维护信息化系统建设改进管理,宜从计划检修逐步实施状态检修。

  7 环境保护

  7.1 一般规定

  7.1.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环境污染隐患排查与治理、企业自行环境监测、环境台账登记等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7.1.2 生活垃圾焚烧厂环保管理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同时推进清洁焚烧技术,提升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7.1.3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HJ 1307的要求,落实厂级环保监督。

  7.1.4 炉渣处理、渗沥液处理、飞灰处理、在线监测等系统的运行外委或固体废物外委处理或生态环境外委监测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质量要求,并开展第三方外委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7.2 污染物排放控制

  7.2.1 生活垃圾焚烧厂内的烟气净化设施、渗沥液收集和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理设施、恶臭和噪声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HJ 1307的有关规定。

  7.2.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项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同时应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7.2.3 厂界恶臭污染物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规定。

  7.2.4 厂界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厂内建筑物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7.2.5 生活垃圾焚烧厂内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35的有关规定。

  7.2.6 生活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的规定。

  7.3 环境监测管理

  7.3.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HJ 1307及《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的要求,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性监测。

  7.3.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7.3.3 生活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的有关规定。

  7.3.4 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行监测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的有关规定。

  7.4 厂内外环境管理

  7.4.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标识标志标准》CJJ 270设置厂内标识标志,并定期更新。

  7.4.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定期巡查恶臭和噪声产生区域、厂界区域、厂界外敏感区域,发现异常应溯源并采取措施。

  7.4.3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在敏感区域厂界安装恶臭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7.4.4 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垃圾应密闭化运输。

  7.4.5 应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外道路、排水沟以及卸料大厅等重点污染区域进行环境管理,保障厂内环境清洁。

  8 安全和应急

  8.1 安全生产管理

  8.1.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的有关规定。

  8.1.2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RISN-TG010开展全厂安全性评价。

  8.1.3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规章、操作规程与劳动保护、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防监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两票三制”执行情况。

  8.1.4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向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监督各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安全措施经费保障。

  8.1.5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按“查找-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定期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

  8.1.6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源、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全面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及时消除设备和系统存在的缺陷。

  8.1.7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机制,并对各类事故(事件)开展调查、分析,并进行相关信息报送。

  8.1.8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象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外包与劳务派遣人员。

  8.1.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审验。

  8.2 应急管理

  8.2.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编制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灭火与疏散、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在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当地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8.2.2 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两大类。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预案的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 主要风险和隐患的类型、分布及应急管控责任;

  4 信息报告内容和;

  5 预警启动和预警准备;

  6 响应分级和启动;

  7 应急处置措施;

  8 调查评估与后期处置工作;

  9 应急保障。

  8.2.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 的有关规定。

  8.2.4 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38315 的有关规定。

  8.2.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包含总则、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控制、应急资源调查、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工作流程、调查与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

  8.2.6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消防设备器材和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2.7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自查、消防设施维保检查、电气线路检查,建立台账并存档。

  8.2.8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急预案的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总结评估演练和培训结果并改进应急预案,建立台账并存档。

  8.2.9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采取自行应急处理措施,同时按程序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9 职业卫生与健康

  9.0.1 生活垃圾焚烧厂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宣教、职业健康检查等。

  9.0.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制定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危害申报和告知制度、职工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健康宣教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0.3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9.0.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对高温、高湿热、噪音、臭气、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识别、监测、评价,监测结果和评价情况应向所有员工公布。还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9.0.5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 智能化

  10.0.1 生活垃圾焚烧厂监控设施和智能化系统的运营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52和《垃圾发电厂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L/T 1937的有关规定。

  10.0.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根据智能化设施特点、管理模式建立数据分类规则,按照规则分类储存、使用、管理。

  10.0.3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智能化集成平台,包括厂级监控信息系统和厂级管理信息系统,并具有信息采集、数据通信、综合分析处理、决策支持和可视化展现等功能。

  10.0.4 基于厂级监控信息系统和厂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智能化集成平台可生成生产、经营、安全、环保、维护维修类的数字化指标日报、月报、年报或更加复杂的分析报表,同时开展智能化运营管理。

  10.0.5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定期开展智能化运营平台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评估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GB/T 45577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企业档案管理

  11.0.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健全数据、台账和档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套企业档案用房,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的有关规定。

  11.0.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纸质、电子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调试文件、启动试运行及验收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有关规定。

  11.0.3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下列要求建立完善数据、台账和文件资料管理,以提升运营水平:

  1 为垃圾接收与储存、工艺运行、工况标记、运营效能、物资消耗等生产过程建立运行台账,生产运行台账采用日报、月报和年报记录方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垃圾发电厂运行指标评价规范》DL/T 1842附录A的规定。

  2 按照检修维护计划及《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31、《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的有关规定建立检修维护管理台账,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台账、设备维护台账、设备维护和缺陷记录、年度检修计划、检修前设备状态评估报告、检修项目清单、检修工作计划、检修技术文件与作业指导书、检修质量验收方案、检修三级验收清单及验收记录、检修后评估记录、检修开工与竣工报告、检修工作总结报告等。

  3 按照排污许可证以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报告及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排污许可证及申请报告、监管记录等;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及总量等数据报表;月度、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 自动监测数据的存储和归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有关规定。

  11.0.4 数据、台账和文件资料的存储和归档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各类数据、台账和文件资料应客观、真实、有效。

  2 归档的数据、台账和文件资料宜使用企业规范统一的书写材料和格式,装订规范,手写的记录应清晰、易于辨认。

  3 上一年度运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在第二年的6月底前完成归档。

  4 对外委托服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项目计划、执行记录、成果文件、验收资料、交接手续等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归档。

  5 设备库、材料库、厂区围墙及出入口等安防视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生产工艺、安全、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及检测等方面的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财务室、档案室的安防视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视频监控资料以外的电子资料(含DCS历史数据)和纸质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6 国家和地方有关企业归档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公众开放

  12.0.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向公众开放,健全向公众开放管理制度,设参观和宣教设施。

  12.0.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在1月份制定年度设施开放工作计划,并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12.0.3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在厂区大门的人员出入口设立信息公示屏和“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标识牌,公示内容包括环保设施烟气排放和焚烧炉运行工况的自动监测数据。

  12.0.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合理规划向公众开放的点位、路线,宜包括中控室、智慧指挥平台、卸料大厅、科普展厅、宣教室、参观通道(走廊),以及其他环境安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区域。

  12.0.5 向公众开放的点位应划定开放区域,相应设置指示、标识牌,宜采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全国统一标识。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应设置禁止入内警示、危险源标识、防护栏。

  12.0.6 向公众开放内容应包括开放设施的总体情况、工艺流程、技术原理、处理效果、环境在线监测、资源化利用率,工艺环节宜包括垃圾储坑系统、焚烧锅炉系统、热能利用系统、 烟气净化系统、渗沥液处理回用系统、炉渣与飞灰利用处理系统。

  12.0.7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布投诉和建议渠道,并接受社会监督员、社会团体和周边民众的监督。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该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应为其最新版本。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3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

  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5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6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8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

  10《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 50365

  11《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

  12《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

  13《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

  14《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技术规定》GB/T 19963

  15《质量管理体系》GB/T 19001

  16《环境管理体系》GB/T 24001

  1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8001

  18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52

  1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

  21《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38315

  22《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GB/T 45577

  2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24《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25《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

  26《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31

  27《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标识标志标准》CJJ 270

  28《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 81

  29《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T 104

  30《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

  31《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 313

  3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CJJ/T 316

  33《生活垃圾焚烧厂垃圾抓斗起重机技术要求》CJ/T 432

  3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

  3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

  36《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

  3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

  3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

  3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

  40《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

  4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HJ 1307

  42《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

  4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35

  44《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

  45《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 DL/T 774

  46《垃圾发电厂运行指标评价规范》DL/T 1842

  47《垃圾发电厂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L/T 1937

  48《垃圾焚烧发电厂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2013

  49《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RISN-TG010

  50《广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应用指南》DBJ/T45-185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ng Management of Domestic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

  DBJ/T**-**-2025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近十多年来,广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方式逐步由卫生填埋转为焚烧。这些焚烧厂绝大多数采用市场化第三方特许经营模式建设、运营。本规程编制目的在于推动安全运营管理、环境友好、以及智能化进步,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工作效率。

  1.0.2 本条规定了规程的适用范围。

  2 术 语

  2.0.1 定义引自《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生活垃圾焚烧厂入炉废物有要求,本规程再强调其内涵。

  2.0.2、2.0.3 定义引自《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52-2024。

  2.0.4定义引自《垃圾焚烧发电厂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2013-2019。本规程作为生产准备和生产运行的时间分界点,发电机组(72+24)h满负荷试运结束时间宜为正式生产运行的起始时间。

  2.0.5、2.0.6、2.0.13~ 2.0.15 定义引自《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31-2015。

  2.0.7~ 2.0.12、2.0.17 定义引自《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2017。

  2.0.16 由于部分生活垃圾焚烧厂已运行多年、生活垃圾成分有较大变化、热能利用方式可多元化、以及数字化技术进步显著等多因素影响,将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技术改造需求会增多。因而本规程从目的、技术手段、改造内容等方面定义明确。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是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相关管理体系的基本规定。在竣工环保验收通过后三年内,生活垃圾焚烧厂宜开展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

  3.0.2 生活垃圾焚烧厂启用时,若不能顺利转入正常运行,将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严重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3.0.3 大部分地方生活垃圾焚烧厂是唯一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是保障市容环境的最重要设施之一,安全、连续、稳定运行是基本准则。

  3.0.4 生活垃圾焚烧厂在日常运行、检修维护、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都应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药剂、耗材应足量投加、使用,切实做到废水、废气排放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炉渣、飞灰、废催化剂、废布袋、废矿物油)的处理处置满足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噪声、臭气污染防治除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职业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3.0.5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具有高度的社会敏感性,设备(系统)复杂,应在运行巡检查找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应有计划地按分级的不同要求进行检修。这种模式可以保证检修安全、检修质量和职业健康,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因此,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31-2015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的基本原则。

  3.0.6 最近几年,突发事件频发,造成了重大了社会环境影响。因此,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的要求,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3.0.9 调研发现,在疫情期间和发生区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生活垃圾焚烧厂偶尔应急处理非生活垃圾的情况。目前,有些地方已出现“垃圾不够烧”,正在探索处理与生活垃圾相近的具有一定热值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此,为规范非生活垃圾处理情况,制定本条基本规定。

  4 生产准备

  4.1 一般规定

  4.1.1~ 4.1.2 生产准备时间指从项目开工建设开始,到机组完成(72+24)h满负荷试运行为止。生产准备工作和工程建设进度是紧密关联,时间跨度一致。项目实施期间,通过系统架设并有序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可搭建好从建设阶段向生产运营顺利过渡的支撑体系,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厂在投产初期即形成正常的运营能力。

  4.1.3 本条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在投产前需签订或办理的外部协议与许可,从业务开展、合法经营、环保责任等多个维度保障焚烧厂规范有序投产运营。

  4.1.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做好外部协议签订工作,外部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处理协议、发电业务许可证、并网协议、调度协议、购售电协议、飞灰处理协议、炉渣处理协议、在线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协议等。

  4.1.5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单位参与项目验收和调试等各项工作,能够全面掌握工程建设质量、设备性能及系统试运行状态,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垃圾焚烧发电厂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2013的有关规定检查完善生产准备情况,实现工程建设与生产运营的无缝衔接。

  4.2 组织机构及人员

  4.2.1 在建立运营管理体系时,组织架构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自身实际,并明确岗位职责、管理权限、及指令传递流程,做到责权清晰、响应高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要求。

  4.2.2 生活垃圾焚烧厂涉及环境卫生、环保监测、热能利用、热力机械、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等方面,涵盖众多专业,生产运行及技术管理的专业性又很强,因此生产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4.2.3~ 4.2.4 通过系统、持续的培训与考核,可提升员工的综合素养和专业能力。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司炉工、烟气净化工、垃圾吊值班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3 规章制度

  4.3.1 约定要求主要源自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责任协议、当地市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考核办法。

  4.3.4 当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修订规章制度:所采用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标准有了更新变化;生产工艺或设备发生了重大技改;监督检查发现制度有重大缺陷;突发事件应急暴露生产管理漏洞等。

  4.4 工器具及物资材料准备

  4.4.1 通过构建“使用→记录→维护→报废”工器具与物资的闭环管理,实现工器具及物资材料的合规和高效利用。

  4.4.2 物资材料可按事故性备品配件、一般性备品配件、生产耗材、劳动保护用品四大类进行分类管理。

  4.4.3 生活垃圾焚烧厂在刚投产运行之初正处于过渡关键期,配备齐全物资与工器具,可较好应对发生的突发异常。

  4.4.3 本条列举了各类常用的工器具及检查仪表。由于不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配备的设备型号存在差异,每个厂实际配置时可根据需求进行适当增补。

  4.4.4 通过建立常态化的检查管理机制,确保工器具及物资始终处于合格可使用状态。

  5 生产运行

  5.1 一般规定

  5.1.1~ 5.1.5 “两票三制”是我国电力行业在运行维护和检修过程中总结出来的非常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对任何人为责任事故的分析,均可以在其“两票三制”的执行问题上找到原因,因而“两票三制”是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核心。

  1 为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并做好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两票格式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附录A和附录B执行。

  2 工作票是准许工作的书面依据,需明确安全措施、责任人及操作步骤。工作票应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热控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

  3 操作票是根据操作命令完成指定操作任务的具体依据,需要切换系统运行方式或隔离系统进行检修的操作必须执行操作票。

  4 运行交接班是生活垃圾焚烧厂连续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运行人员交接班前后应对设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5 巡回检查制度助于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培养运行人员及时发现问题的能力。巡回检查中发现设备缺陷,按缺陷程度、运行规程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缺陷情况进行登记,重要缺陷应及时报告。重点检查情况有:新投入运行和刚检修过的设备、当班和前几个班操作过的设备、频繁启停的设备、已发生异常的同类设备、带缺陷运行的设备、系统发生事故影响的设备。

  6 执行定期试验与切换制度,是运行人员检验运行及备用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的重要手段。定期切换发现设备或系统异常,应设法纠正,或恢复原运行方式。若设备或系统的异常无法在短时间内消除,也无法恢复原运行方式的,一方面按程序及时汇报,另一方面应加强监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做好记录。

  5.1.8 事故预想可提前识别潜在风险点并制定应对策略,从源头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反事故演练通过模拟真实事故场景,能够有效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5.1.9 智能化分析模型的核心价值在于将数据转化为管理效能:如通过燃烧参数优化模型,可根据垃圾热值实时调整给料量与配风量,使炉膛温度稳定在 850℃以上的最优区间,减少二噁英生成;借助药剂投加智能调控模型,能依据烟气污染物浓度动态调整脱酸剂、还原剂的投加量,在保证达标排放的同时降低药剂消耗;设备故障预警模型则可通过分析振动、温度等参数的异常变化,提前预判风机、泵类等关键设备的潜在故障,减少非计划停机时间。

  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最终需实现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智能化的模拟演练,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精细化控制,降低单位垃圾处理的能耗(如电耗、水耗)和耗材成本(如活性炭、氨水),还可优化运行指标提高余热利用效率(如发电效率、供热稳定性),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5.2 主设备系统

  5.2.2 垃圾入炉前进行预处理可以实现充分燃烧并提高机组运行效率。根据调研,广西地区垃圾的最佳堆酵时间为3~5天,雨季垃圾含水率较高,可适当延长堆酵时间,控制入炉垃圾含水率在50%左右。根据《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 18570-2022,炉排机械负荷和余热锅炉热负荷的冗余设计上限为10%。

  5.2.4 炉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飞灰属于危险废物,避免交叉污染。

  5.2.5 生活垃圾焚烧厂可采用“隔墙售电”、“市政其它固废协同处理”、“移动供热”、“园区供热” 等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自身经济可持续性。

  5.2.6 环保药剂实现自动投加与精准控制,一方面避免人工操作可能出现的滞后性与不准确问题,另一方面在确保环保达标的同时减少药剂消耗。

  5.2.7 飞灰处理工艺主要有水洗、固化/稳定化、成型化、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高温熔融等。固化稳定化处理因技术成熟、成本相对较低,是目前国内应用最多的处理方式,但固化稳定化处理后的飞灰仍需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受 “垃圾零填埋” 政策导向及卫生填埋场逐步关停的影响。而独立选址的飞灰填埋场需按《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19的要求考虑,条件非常严苛。因此,最近几年飞灰资源化利用逐渐兴盛,在技术经济科学比选后,可开展区域飞灰集中资源化利用。

  5.3 辅助设备系统

  5.2.1 清晰、完整的安全警示标识(如“高压危险”“禁止合闸”等)可避免误操作。预防性试验是发现设备绝缘老化、接触不良等隐患的重要手段,试验周期和项目严格遵循《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的规定,试验记录应纳入设备管理档案。应急电源的带载试验需模拟实际故障工况,验证其切换时间和带载能力,确保烟气处理系统等一级负荷的供电连续性。

  5.2.2 DCS/PLC系统是焚烧厂的核心控制单元,性能测试需包括冗余切换、故障自诊断等功能验。热工仪表的定期检定是确保其测量准确性的关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的要求执行。

  5.2.4 最近几年,国内频繁发生受限空间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是通风不良造成的。因而,本规程强化受限空间的通风要求。

  6 检修维护

  6.1 一般规定

  6.1.1本条是检修维护管理的基本规定。

  6.1.2由于各地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类型、型号、容量和状态不同,运行年限和管理水平不同,生活垃圾处理负荷不同,所以应根据本厂设备的实际情况安排检修。

  6.1.3、6.1.4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维护项目多,涉及面广,需要对各个设备(系统)的检修维护进行科学、合理的计划安排,应做到常规检修不停产,大型检修须在规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及时恢复处理生活垃圾。因此,检修维护应有年度计划安排,计划编制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影响因素,计划编制内容应依据充分、全面详细、工期安排合理、具有可执行性、保障措施方面得力。

  6.1.5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在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检修工作计划向当地市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审,并应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电网公司进行备案;实施年度检修工作时应在检修前一周和检修结束后一周以报告单的形式通报相关部门;计划检修实施过程中,检修天数或检修等级发生重大变更或调整,也应以报告单或变更请示的形式报审相关部门。

  6.2 维护保养

  6.2.1 本条提出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三级维护保养建立设备、系统的维护保养制度,做好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6.2.2 本条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维护保养提出了原则要求。

  1 分析制度是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连续、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通过运行分析,及时发现和找出运行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运行管理改进,不断提升安全经济运营水平。

  2 全厂年度综合分析和全厂周、月运行分析重点分析安全性、可靠性、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专题分析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某些专题如设备(系统)重大检修或专项技术改造前后运行状况的分析,技术经济指标提升情况的分析和其他专业性试验分析等;事故及隐患分析是指在事故及异常情况发生后,针对哪些性质严重、涉及范围广、造成影响大的,或者具有一定典型性的,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对事故及隐患的经过、原因及责任等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6.2.3、6.2.4 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依靠各设备系统进行生活垃圾处理,设备管理是检修维护管理的核心之一。因此,这两条是对建立设备台账与管理制度的原则规定。设备管理应逐步实现寿命周期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设备选择、正确使用、维护修理、更新改造,直至报废退出等全过程建立台账记录。

  6.2.5 本条提出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紧急缺陷三级划分建立设备、系统的缺陷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紧急缺陷划分方法详见《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2017的条文说明。

  6.2.6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通过制度和登记台账来落实巡回检查,查找运行维护中的潜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6.2.7 本条对巡检方式提出具体明确要求。随着信息技术和AI技术的日新月异,巡检方式除了采用人工方式,还可依托智能化系统实现智能巡检,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厂运维技术能力,提高问题和隐患发现的及时性。

  6.3 计划检修

  6.3.2 “垃圾焚烧线累计年运行时间应不小于8000h”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2-2021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52-2024都有明确要求。各级检修工期的停产时间必须合理有效控制,具体的检修停用时间可参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31-2015中表4.1.1,重点保障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及烟气净化系统等主要设备、系统的年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h。

  6.3.3 本条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检修管理提出的原则要求。

  1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检修是一项跨单位、多部门、多专业相互配合的、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协调各专业工作,非常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维修组织机构。

  2 在检修开工前应对检修内容及缺陷的掌握和对焚烧厂系统设备的熟悉程度直接影响检修质量、工期及成本。

  3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工艺流程、设备系统存在大量转动机械、起重与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电气设备、高温高压给水及蒸汽,在检修期间更是各项检修活动集中又交叉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复杂艰巨。为了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采取全面的检查修复活动和专家论证方式。

  4 检修组织机构每日召开检修调度例会,应听取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检修单位负责人关于检修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各专业、检修单位之间的问题,研究解决检修过程中的问题,保证检修活动按分级检修进度网络图实施,从而更好地控制检修安全、质量和工期。

  5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涉及当地生活垃圾处理的调度、环保监管及电网运行,需事先与当地市政环卫部门、生态环境局、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检修执行过程中应及时报告重要事项。

  6.3.4 生活垃圾焚烧厂对外委托的检修项目采用合同、安全责任协议的方式进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检修项目、技术方案、质量验收标准、工期进度、专业人员要求和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安全责任协议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安全工作要求、安全防范措施、注意事项、安全责任划分等。外委托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结束应及时进行效果后评估,按第11章的要求做好外委项目的文件资料规定。

  6.3.7 快速发展的AI智能技术和生活垃圾焚烧厂日益完善智能化系统,可以对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厂影响重大的设备、系统开展监测和状态诊断,优化检修管理工作程序和提升工作效率,为状态检修打好基础。状态检修是设备检修的未来方向,可实现设备、系统的精准检修,提高设备、系统的可靠性和效能。因此,在不断规范和完善检修管理工作的基础,借助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手段,可逐步开展状态检修。

  7 环境保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置。环境保护责任制需要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配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体系需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止生态破坏的环保措施。

  7.1.4 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物处理或在线监测系统维保或开展环境监测时,应核查第三方的资质和处理、维保、监测能力,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对处理、监测的标准和方法、维保手段、质量保障、监督管理等有明确要求。第三方进行处理、维保、监测时,焚烧厂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进行过程监督管理。

  7.2 污染物排放控制

  7.2.2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项目排污许可证是生活垃圾焚烧厂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项目排污许可证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都有要求,除了做好排放浓度控制,还应管理控制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7.2.6 危险废物种类应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厂内危险废物(如飞灰)在运输、处理环节能够进行豁免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豁免条件及豁免内容执行。

  7.3 环境监测管理

  7.3.1 为了掌握或评估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情况,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市政环卫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会开展项目评估或核查,生活垃圾焚烧厂在过程中应配合好监督性监测。

  7.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7.3.3 自动监测管理主要包括对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口、采样设施、分析仪、数采仪及其他相关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每月进行效验。

  7.3.4 自行监测管理主要包括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状况、厂界环境噪声、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并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排放许可及职业卫生与健康要求,同时需要做好监测质量保障。

  7.4 厂内外环境管理

  7.4.3 恶臭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不属于国家强制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存在非常敏感环境的厂界处可选择安装。

  7.4.4 密闭化运输需要做到垃圾无散落、渗沥液无滴漏。生活垃圾运输车厢的密封零配件需定期维护更换,

  7.4.5 道路及排水沟集聚的杂物、油污、污水需及时清理、冲洗和抽排;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厂内卸料区域的密闭栈桥、快开门及空气风幕等密封设施应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密封良好,无明显臭味泄漏;卸料大厅应配置生物除臭剂喷雾设施,按需喷洒除臭剂。

  8 安全和应急

  8.1 安全生产管理

  8.1.1 本条是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定。

  8.1.2 安全性评价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之一,可很好地发现运行管理中的不少安全隐患,因而每年进行一次是非常必要的。

  8.1.3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每年检查、评估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每3~5年进行全面修订。

  8.1.5 通过巡检、检查、安全性评价、专项评估等方式识别潜在隐患。之后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确定是否为事故隐患及等级。确定为事故隐患后,按相关程序应及时上报,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要求。然后,按照要求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治或控制。最后,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销号。为实现全程可追溯,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信息记录,并对记录和文件资料存档。

  8.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四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8.1.7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机制可按“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事件)开展调查、分析。

  8.2 应急管理

  8.2.1 各种应急预案在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还应向当地生态环境局备案。

  8.2.8~ 8.2.9 在新时代、新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新定制或修订了多部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行政管理办法,并对“应急演练和自行应急处理”提出了更高的具体要求。因而这两条分别是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开展应急演练和自行应急处理的具体规定。

  9 职业卫生与健康

  9.0.1~ 9.0.2 这两条规定了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度体系。

  9.0.3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如实将本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防护设施与措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内容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检查。

  9.0.4 生活垃圾焚烧厂现场操作和检修场所存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三类职业危害因素,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识别、检测、评价等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粉尘类有:活性炭粉尘、石灰石粉尘、焚烧飞灰;化学因素有: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氨、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硫化氢、碳酸钙、氧化钙、重油、柴油、氯化氢及盐酸、二噁英等;物理因素类:噪声、高温、高湿、振动等。

  9.0.5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各阶段的职业卫生与健康的培训、体检,监督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操作规定,指导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并做好档案管理。

  10 智能化

  10.0.1 本条是生活垃圾焚烧厂智能化管理的基本规定

  10.0.2 为了提升智能化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性,实行分类管理。

  10.0.3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智能化运营平台建设内容和需具备功能。

  10.0.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定期依据分析报表和实际生产情况开展热能利用、运营效益、生产过程优化、设备健康诊断、预警告警、预测排产能等方面智能化运营管理。

  10.0.5 智能化运营平台数据的安全风险评估可按照标准GB/T 45577的要求自行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1 自行评估团队应具备不少于5名专业评估人员,包括1名评估团队组长、4名评估团队成员,其中至少4人应熟悉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和流程,掌握依据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标准规范开展风险评估的能力,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技术能评价证书。

  2 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委托者与被委托机构共同组建评估团队,确定评估团队组长和团队成员。委托者还应指定本单位至少1名数据安全专业人员为评估工作对接人,负责协调单位相应资源,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11 企业档案管理

  11.0.1 本条是生活垃圾焚烧厂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

  11.0.2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建设工程文件、以及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保存真实、完整、准确的纸质、电子工程档案,可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改建扩建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11.0.3 本条是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生产运行、检修维护、环境保护过程中的档案管理要求,其他生产运营过程可参照执行。

  11.0.4 本条是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文件资料存储和归档的具体管理要求。

  1 客观、真实、有效,以及规范化书写、装订是对归档文件的基本要求。

  2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生产运营的需求,设定了文件资料的归档时限和存储时长。

  12 公众开放

  12.0.1 向公众开放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环境友好的体现之一。

  12.0.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在每年的1月底完成年度设施开放工作计划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政环卫主管部门的备案。

  12.0.3~ 12.0.6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和《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 (修订版)》的要求,结合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工艺技术、装备的设备(系统)、运营管理等情况,这四条是对向公众开放的点位、路线、区域、内容、以及厂门口公示信息的具体规定。

  12.0.7 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主要包括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有超标排放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改和运行情况,以及周边生态环境现状情况等。公开渠道有企业微信网站或公众号、当地市政环卫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的网站或公众号、厂区大门口的信息公示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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