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东省乡村建设工匠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9-02 作者: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24〕45号)要求,稳妥实施我省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推进工匠人才队伍建设,现决定开展我省工匠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扩充工匠人才资源储备、完善职业等级认定保障机制,着力提升工匠队伍职业道德、法律和理论知识水平、技能水平、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能力,为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全面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按照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不多于3家工匠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再行调整。
二、申报职业
本次遴选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负责组织开展我省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证书核发等工作。申报职业为乡村建设工匠,职业编码为6-29-01-07,申报工种为乡村建设泥瓦工、乡村建设钢筋工、乡村建设木工、乡村建设水电安装工等4个工种,申报级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5个级别。
三、申报对象范围
(一)企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业协会(学会)等4类机构纳入申报范围。
1.申报机构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并且已经具备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资质。
2.在乡村建设工作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有能力申报该职业下全部工种和级别。
3.具备适应工匠培训和评价所需的学习训练场所、技能实操场所、食宿场所、操作设备、设施。
4.具备适应工匠培训和评价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和管理制度。
5.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愿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二)约束性规定。
1.除上述申报对象范围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在申报范围内。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报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业务被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等专项整治范围,尚未整改完毕的机构。
3.原则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多个机构仅允许选择一家机构参加工匠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
四、遴选程序
本次遴选采取“自愿申报、市级推荐、省级遴选”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工匠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荐工作,积极发动和指导当地在乡村建设相关领域有建树、有影响力、有能力的机构参加申报,并经初选后出具推荐函(模板见附件1)。广州市推荐机构不超过2家,其他地市推荐机构不超过1家。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提交推荐函及机构申报材料,省级机构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以PDF文档形式于2025年9月28日前报送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zjt_czc@gd.gov.cn)。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2、3。
(二)遴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可以采取资料审查、技术评估、现场查看等方式,形成评审意见,择优遴选。
(三)公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公示遴选出的机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工匠主要服务于乡村建设中农村房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工程修建、改造等,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是对工匠职业能力素养的认可和肯定,对优化工匠队伍结构、培育扎根乡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认真履职尽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的信息平台,归集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享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支持有需要的建设单位、个人优先选择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匠,依法承揽农村小型工程建设、农房建设、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日常巡查等工作,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
(三)备案通过的工匠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自觉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工作指导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监管,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推荐函(模板)
2.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材料清单及对应说明
3.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表(乡村建设工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22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袁俊桃,联系电话:020-8313371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林俊荣,联系电话:020-833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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