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反映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龙门畈乡政府违法强拆家庭农场,至今未给予赔偿一事
时间:2025-09-04 作者:佚名来源:本网
【本网讯】2022年1月,郑友海了解到中央对振兴乡村旅游有帮扶政策,意欲响应政策号召经营乡村旅游。2022年3月16日,郑友海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名为“横峰县丰跃种养家庭农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下来之后,郑友海在此前租下来的荒山边缘村民荒毁的土地上开始修建鱼塘养鱼,在承包的荒山山脚下修一个蓄水池。
2023年8月15日,村干部付名清告知郑友海其农场及蓄水池属违法建筑需拆除。次日清晨八点前,未等郑友海作出反应,乡政府即调用挖掘机毁损农场的蓄水池和部分绿化设施,导致郑友海的农场无法正常经营。
2024年5月8日,郑友海接到乡干部电话通知要求将鱼塘恢复为农田,而在通话后不足一小时,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便调来三辆挖掘机,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对鱼塘进行挖掘。事后,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曾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但至今未予兑现。
2024年5月11日,郑友海来京向我单位反映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我单位在了解情况后高度重视,针对郑友海反映的情况向有关单位发函了解情况。
2024年6月26日,我单位收到龙门畈乡政府出具的《受理告知书》(横龙信告字[2024]10号),在告知书中写明会在2024年8月23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我单位随即与郑友海沟通,告知其应相信当地政府部门会妥善处理此事。
2024年8月28日,龙门畈乡政府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横龙信处字[2024]10号)。我单位随即与郑友海再次进行了沟通。郑友海就回复函内容提出异议。具体异议内容如下:
一、郑友海已依法注册并持有种养家庭农场证书,按规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建设与种养殖有关的设施,而案涉地块被集体小组按照第三类农田划分,是种养家庭农场证书允许使用的范围内,且未对林木及林地结构造成破坏,因此郑友海认为其种养家庭农场设施不属于违法建设。
二、回复文件称,2023年3月20日龙门畈乡自然资源所曾按规定对郑友海进行了谈话询问并责令郑友海限期整改。但据郑友海反映,龙门畈乡自然资源所未曾和其进行过谈话,而今该所一直未能提供相关谈话笔录。
三、回复文件称,龙门畈乡人民政府曾于2023年6月14日向郑友海下发《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龙府发[拆]第006号),要求郑友海立即停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并于七个工作日自行拆除。但乡政府从未向郑友海提供相关书面文件材料,郑友海未曾收到过该通知。
四、回复文件中提到2023年6月14日下发的《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书》中提到给郑友海七个工作日自行拆除,而在2024年5月8日的拆除行动中却未给予任何缓冲时间呢?
五、关于乡村两级政府强行打捞郑友海的鱼塘里的鱼一事,回复称已与郑友海的妻子约定按市场价赔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未出具书面协议书、财产清单等文件,也未提供现场照片等材料。
六、乡村两级政府承诺对郑友海的鱼进行赔偿,但时至今日,郑友海仍未收到相关款项。
为促进问题妥善解决,维护和谐稳定,我单位于2024年9月27日,再次致函有关部门,转述郑友海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异议并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就异议内容与郑友海进行沟通核实。查询邮寄状态显示函件已于2024年10月10日经由收发室签收。然而,或因处理延迟,或因对郑友海的异议难以回应,我单位至今未收到任何后续回复。
截至发稿之日,据郑友海反映,仍无相关部门赔偿其损失。另了解,在郑友海农场对面仅相隔百余米的地方,也建有一家休闲度假山庄,在同样的土地性质上进行永久性建筑物建设,占地面积达4千多平米,占用大面积水库水面,应同属于违法建筑,乡政府区别对待和选择性执法,至今没有被进行任何处罚或责令拆除。
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我单位将持续关注此事,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及时查清事实,解决群众问题。
本网编辑部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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